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們是來自加拿大、日本、義大利、瑞士、匈牙利、新加坡、英國、愛爾蘭、荷蘭、法國、丹麥、澳大利亞、西班牙、比利時、美國、德國和紐西蘭的17個國家的法輪功學員。在過去的幾年裡,我們在各自所在國家的中國使領館進行護照更新,延長時,所在地的中國使領館或扣留我們的護照、或拒絕給予延長和更新。中國使領館的這一做法,不僅違背了中國的現行法律,同時也極的大影響了我們在國外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中國使領館擅自剝奪我們國籍和護照擁有權的做法,在海外華人及當地民眾中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我們注意到以下相關的中國法律規定: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只能由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依法作出。此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是不得扣留,吊銷或宣布護照及出境,入境證件作廢的。因此,持照人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護照。如果不是上述機關作出的關於扣留,吊銷或宣布的決定,則可不予服從並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映。
我們同樣注意到國籍權如同生命權和信仰權一樣都是天賦人權的一部分,是不容任何個人,組織和政府隨意剝奪的。
然而中國使領館在扣留,拒絕延長或拒絕更新我們的護照時,沒有出示任何來自原護照簽發單位所出示的扣留和拒絕延長的文件,並且拒絕提供任何文字說明和書面材料。中國使領館的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中國的法律,也違背了聯合國人權宣言,剝奪了我們作為華人所應享有的最基本的天賦人權-國籍權。
我們注意到中國使領館的行為與下面因素有關聯:
江澤民五年來對法輪功的鎮壓和迫害是完全違反中國法律的,因此江澤民及其領導的610等最怕按法律行事,害怕具體的法律條文。如果按照中國法律辦事,江澤民等就沒法達到鎮壓和迫害法輪功的目的。因此江澤民等在鎮壓和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採用「口頭指示、口頭傳達」等手法,含糊其詞,從中央一直矇騙到地方,為其鎮壓和迫害法輪功創造條件。
我們也注意到99年7月20日開始對法輪功的鎮壓是江澤民違背民意一意孤行的結果。我們也看到在過去的五年裡,越來越多的海內外的廣大華人明白了法輪功遭受無辜迫害的事實,而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正在被以「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在包括美國在內的6 個國家和地區受到起訴。我們也注意到包括中國使領館在內的很多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執行著江澤民對法輪功鎮壓和迫害的命令。
我們這裡再度呼籲中國政府盡快採取行動,制止江澤民對善良無辜的人民群眾法輪功學員發動的鎮壓和迫害,同時糾正中國使領館剝奪我們護照和國籍的錯誤做法,並停止對海外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和迫害。
17國國籍權被剝奪者法輪功學員聯合簽署
2004年6月12日
英文本抄送:
UNHRHC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國際大赦)
Human Rights Watch, USA (人權觀察)
WOIPFG (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
法網恢恢,其他國際人權組織、非政府組織及各國際媒體
中文本抄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暨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海外中文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