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南方都市報》作為一個國有企業經過三年時間扭虧為盈,經過六年時間實現年廣告收入13億元,創造了中國報業的奇蹟。有很多人來到這裡取經,問到底是什麼創造了南都的發展奇蹟。
這樣的發展奇蹟和《南方都市報》逐步摸索出來的一套管理模式有關。我們經過1999年到2000年探索,經過2001年總結以及直到今天仍然在進行的修改完善,逐步探索出了一套適合於《南方都市報》發展的管理模式,它能很好統籌採編、行政和業務人員的收入分配,能最大限度地純潔人際關係,最大限度減少內部爭端,最大限度調動所有人的積極性。
在制度探索過程中,我們常常會面臨一些新的問題,在解決這些新問題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某些操作不規範的地方,但我們所有的努力是為了《南方都市報》的發展。1999年,《南方都市報》收入開始迅速增長,儘管已經調低了廣告業務員的提成比例,但業務人員的收入還是遠遠高出採編以及行政人員的收入,多達幾倍的差距已經引發了管理危機。為了《南方都市報》健康長遠發展,編委會數次討論調整獎金的問題,雖然沒有形成正式文件--這的確是我們不規範的地方,但調整獎金是大家的共識。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勸說自己的部下--廣告部的管理人員和優秀的業務人員拿出自己一部分獎金給報社。這樣做純粹是為了《南方都市報》的健康發展,也得到了幾乎所有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這155萬元本屬業務人員的獎金在2001年初合併到了《南方都市報》2000年度採編和行政人員整體獎金總額中。這600萬元獎金總額共分三次分配,第一次在全體人員中間分配,第二次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中間分配,第三次在報社最高決策層--9個編委之間分配。這第三次分配的58萬元獎金是600萬獎金總額中的一部分,而不是155萬元調配獎金中的一部分。獎金總額在財務控制下已經混為一體,區分155萬元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在我勸說部下讓出155萬元獎金的時候根本不可能知道最後還有屬於我的10萬元獎金分配,我不可能為了10萬元設計這麼一個陰謀,那種認為我「擅自指示調整獎金並從中獲得10萬元」的陰謀論簡直是對我人格的侮辱。
《南方都市報》編委會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分配獎金,沒有危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這最多算是分配合理不合理的問題--這需要市場來驗證,而絕不是一個違法乃至犯罪的問題。
關於行賄,現有證據已經表明,所謂97萬元賄賂,無論是以喻華峰的名義取出來的80萬元,還是以李洋名義取出的16萬元,都是我代《南方都市報》給李民英的獎金。這樣給獎金的方式的確違反了南方日報集團內部的管理規定,但這不是我個人行賄。
《南方都市報》在制度探索的過程中,確實有過操作不夠規範的地方,但我們所有積極的探索都是為了《南方都市報》的發展,我沒有任何陰謀,沒有任何貪污行賄的故意。我懇請法官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我無罪。
二:喻華峰案二審辯護詞
尊敬的法官:
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庭審質證之後,現在,有關喻華峰涉嫌貪污行賄的事實已經清楚,喻華峰不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作為喻華峰的辯護人,我們以事實為根據,為喻華峰做無罪辯護。
首先,關於貪污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檢方指控的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擅自分配並從中獲得10萬元」。控方試圖建立這樣一個邏輯: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是為了自己從中獲得10萬元,而這樣的邏輯根本不能成立。
所謂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指的是喻華峰說服部下把1999年第四季度獎金、2000年度上門廣告獎以及三個副總經理超額完成任務獎拿出來給整個《南方都市報》採編和行政人員分配。而這樣做的背景是1999年南方都市報業績迅速增長,業務人員收入遠遠超過採編和行政人員的收入,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曾數次討論平衡業務人員和採編、行政人員獎金分配問題,雖然沒有書面文件,但調整獎金分配是編委會的基本共識。喻華峰作為廣告部總經理有責任說服部下拿出一部分獎金,但這絕不等於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因為很顯然,喻華峰不是主編,不是財務負責人,他沒有權力擅自改變獎金用途。如果沒有編委會的同意和默認,喻華峰不可能「指使」財務調整獎金分配。
退一萬步講,即是喻華峰擅自改變了獎金用途,這155萬元改變了用途的獎金和後來喻華峰「獲得其中的10萬元」沒有任何必然聯繫。喻華峰說服部下拿出獎金以後,獎金就融入了2000年度獎金分配總額600萬元中,獎金的控制權在財務而不在喻華峰。這600萬元是財務控制下的一個整體,並不因為它們分別存在不同的賬戶中從而性質上就有所區別(南方都市報沒有獨立賬號因此前幾年年終獎待分配時暫時存在個人賬戶裡),先分配哪一部分後分配哪一部分沒有任何獎金性質的差別。因此,編委會最後分配的58萬元只能說是600萬元獎金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說是155萬元調配獎金中的一部分,喻華峰參與的兩個行為--155萬元的獎金調配和後來的58萬元獎金分配沒有任何必然聯繫。喻華峰在參與調配155萬元獎金的時候,更不可能想到他後來會從中得到10萬元,因為這58萬元完全有可能在2001年初和其他獎金一起分配完畢,58萬元是否分配怎麼分配喻華峰都無權決定。
2001年,南方都市報採編和行政人員共分配了605萬元獎金,這些獎金分三次發放,第一次面向全體人員,第二次面向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第三次面向全體編委。當編委會第三次分配獎金的時候,包括喻華峰在內的所有編委只知道這是年終獎的一部分,不可能也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區分這58萬元是從哪一個獎金名目中來的(南方都市報獎金來源包括超額完成任務獎、上門廣告獎、利潤超額獎等名目)。
所有編委證言表明,58萬元獎金分配是負責人程益中提起的經過編委會討論通過的,而根據南方日報集團當時的管理文件,編委會作為南方都市報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分配所有年終獎金,因此,這次分配是南方都市報的內部合法行為。這次分配不可能是喻華峰擅自做出的,更不可能和前面的調整獎金分配聯繫起來塑造出喻華峰個人的貪污陰謀。
其次,關於行賄罪。
一審中我們已經提交的證據表明,喻華峰沒有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控方所謂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是為了繼續獲得承包合同或者證明自己的能力等說法純粹是一廂情願的猜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代表南方都市爆發的獎金。事實上,給李民英送錢並不都是以喻華峰的名義領出來的,其中的16萬元就是以業務員李洋的名義領出來的;給李民英送錢也絕不是喻華峰個人隱蔽的行為,財務負責人王培興證言清楚表明,南方都市報編委會多次討論過給李民英送錢的事,每一筆錢他都是清楚知道的,其中的60萬元編委會上雖然名義上是給喻華峰的,但編委會上程益中專門提到老李的貢獻,「在座的編委們都很清楚」這60萬元的歸屬。
總之,事實清楚表明,喻華峰實施將金調配與編委會分配的58萬元獎金沒有任何必然聯繫,喻華峰實施調配獎金是為了平衡採編、行政與業務員之間的收入,是為了南方都市報長遠發展;喻華峰獲得10萬元來自編委會在其職權範圍內的一次正常獎金分配。喻華峰沒有任何貪污的故意和實施貪污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是代表南方都市報給李民英的獎金,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了南方日報集團的內部管理規定,但絕不是喻華峰的個人行賄,喻華峰不構成行賄罪。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許志永
三:專家的辯護
1,楊支柱
喻華鋒被判貪污罪的基本事實到底是什麼?一審判決書中有一段簡明扼要的記載。請看判決書貪污罪證據(5)證實④:
2001年6月,在一次編委會會議上,程益中問起2000年度獎金分配後還剩多少,王培興說還有580000多元,程益中聽後提議將580000元分了,並提出分配方案,程益中、被告人喻華峰每人100000元,莊慎之、陳朝華、任天陽每人60000元,楊斌、宋繁銀、鄧海燕、王培興每人50000元。其他編委對程益中的提議和分配方案沒有異議。會後,王培興將存在李零一、李瓊芳、張曙光、江北、袁友興賬上的錢全部取出分發。2002年省審計廳審計時,王培興補制了一張表,在一次開編委會時叫他們每人補簽名。當時喻華峰不在,沒有簽名,後在2002件1月叫喻華峰補開一張收條。簽收的單據一直由王培興保管,沒有入賬和公開,直至2004年初才將這些單據交給稅務機關。
根據這一記載,定喻華鋒貪污罪的原因最後落實在編委們領獎金的簽名是2002年補簽的,並且簽收的單據沒有訂入會計憑證、沒有公開上。
法官們一定會辯解說,判決書裡還有許多其他的證據和事實,我們並不是僅僅根據你說的這一點就定了他貪污罪。的確,判決書長達約一萬二千個漢字,絕大部分文字都在敘述事實、列舉證據,而且判決書所列舉的證據和所認定的事實控、辯雙方都幾乎沒有異議。判決書還引用了若干條法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如果不是「南都事件」的特殊背景引起人們的懷疑,這樣一個「鐵證如山」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決,是足以唬住大部分不以邏輯思維見長的人和非專業人士的,是足以把喻華鋒這個「貪污犯」從輿論上搞臭的。
但是細加分析,我發現那些顛三倒四、不斷重複以相互印證的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基本上濃縮到上面這段引文中了。而上述引文所表達的事實又並不都和判決結果有關係。如果用邏輯分析的方法剝離那些跟認定貪污罪無關的事實,你就會發現我並沒有冤枉喻華鋒案一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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