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遠:「雞同鴨講」說代表

作者:作者:高遠 發表:2004-05-2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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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討伐中宣部》一文名震海內外的焦國標博士最近又撰雄文《不許你代表我》,對未經授權強行代表別人發表意見的現象提出強烈抗議,焦博士認為「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就咧咧地代表人家,這是侵權,這是非法,這是侵犯他意志!」

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焦先生還提到民國初年的一樁公案。民初第一次國會選舉,國民黨一家獲得392席,親袁的共和、民主、統一三黨才獲223席,國民黨黨魁宋教仁眼看要成為內閣總理,於是去向袁大總統面辭農林總長,不料袁大總統卻說:「我代表四萬萬人挽留你!」宋教仁針鋒相對、如法炮製:「我代表四萬萬人拒絕你的挽留!」焦先生認為袁世凱乃無恥之徒,「你憑什麼代表四萬萬人?」宋教仁也是臉厚之輩:「你那392席都是什麼人等選出來的,居然大言敢稱『代表四萬萬』?」

在焦先生看來,袁世凱也好,宋教仁也罷,誰都沒有資格代表四萬萬人民。因為人民沒有「以某種形式或程序賦予他們行使這一代表權。」

袁、宋已成歷史過客,其實真正讓焦先生憤憤不平的還是當下的社會現實,焦先生舉例問道:「中央電視臺的不少主持人天天『代表』全國的電視觀眾謝這個、謝那個。全國的電視觀眾什麼時候以何種形式或程序賦予他們行使這一代表權的?誰能從法理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筆者對焦先生的憤怒不以為然,尤其是焦先生拿央視的普通主持人說事,讓我感到有失厚道。偉光正把N個代表都寫進憲法,新華社的評論員連「代表」都不耐煩,直接以「中國人民」的名義宣布:「不怕鬼、不信邪」,央視主持人「代表」的那點事算得了什麼?

關天有句成語叫「雞同鴨講」(發明人好像是肉唐僧先生),筆者認為,焦先生犯的正是「雞同鴨講」的毛病。

根據西方的憲政理論,代表權的取得基於被代表人的同意或者授權,這是焦先生的價值尺度,也是焦先生立論的前提,但是,在中國的憲政史上(如果中國存在憲政史的話),這個前提並不成立。民國以來,哪一個統治集團或政治強人的統治是基於人民授權?一百年的中國當代政治史不過是、你搶我奪、強者為尊、「城頭變換大王旗」的暴力遊戲,正如大鬧天宮的孫猴王所言:「皇帝輪流坐,明日到我家。」能否真正輪到「坐莊」,憑的還是武力,中共領導人毛澤東先生曾一語道破:「槍桿子裡面出政權。」什麼時候輪到過人民說話?

既然權力並非人民授予,而是像梁山好漢一樣劫州掠縣搶來的,代表人民就不過是一句漂亮話。王朔說過這樣一句名言:我從來不知道「愛」是什麼玩意兒,我之所以總把「愛」這個詞掛在嘴邊,其實是因為「愛」跟「放屁」是一回事。

在某些強勢集團的詞典裡,「代表」跟「強姦」也是一個詞彙。焦先生不明這個道理,拿著西方憲政理論的「雞言」跟東方專制主義的「鴨語」對話,(實際上是羊言對狼語才更確切),又怎麼能辯出個是非?焦先生揚言要上海牙國際法庭,我看即使法庭受理,也基本沒有勝算。法官會說,根據狼的法律,羊被代表無須經過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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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你代表我

焦國標

前幾天參加一個研討會,開幕式上,東家該講話的人士全講過了,接下來是應邀與會的客人某上去講話,內容自然是表示感謝和祝賀------這很應該。可是他的開頭語,「代表應邀參加這次研討會的同志」云云,讓我至今不舒服,甚至感到惱火。

你憑什麼「代表這些與會的同志?他們是口頭推舉你了,還是投票同意你了?你的代表資格從哪裡來的?你是怎麼搞到這個代表權的?代表某某豈是紅口白牙渾說的?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就咧咧地代表人家,這是侵權,這是非法,這是侵犯他意志!

這次研討會,東家做的什麼都好,我都滿意,惟獨安排這個「代表」發言讓我不滿。我絕不是說這位先生資格不夠,不配作代表,而是這代表的產生不合法。他既然代表大家發言,總得徵詢大家的同意,「重大的事情讓人民知道」,而不能會議的組織者一商量,甚至一捏古,叫誰代表誰代表。如果是這樣,他是代表組織者發言,而不是代表應邀的與會者發言。會議組織者不哼不哈就把其他應邀與會者的權利拱手送人,這也是一種非法行為。

有人會說,這件太微不足道,根本夠不到法的問題。這件事的確不大。我不管事大小,我只關注這種做法本身。這種做法可以做小事,也可以做大事;做大事時違大法,做小事時違小法---- ------至少違背法的精神。凡是違背法的精神的事,大的固然應該嚴肅對待,小的卻也不可等閑視之。

也有人可能這樣說,這類事兒實在太普遍了,如果這也叫違法,那違法的人和事也太多了。的確很多,稍加留心,隨時隨地可見,你常常被人「代表」,被人侵權,更多的時候是你被別人「代表」了,侵權了,卻根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以為是被侵權。中央電視臺的不少主持人天天「代表」全國的電視觀眾謝這個、謝那個。全國的電視觀眾什麼時候以何種形式或程序賦予他們行使這一代表權的?誰能從法理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封建時候不說了,因為那個時候根本就不說代表人民,而是說「牧民」。就說民國以來吧,最不能合法代表人民意願的人莫過於袁世凱了,可是袁世凱代表人民說話的時候誰都趕不上他神聖,他不知羞恥。民初第一次國會選舉,國民黨一黨得 392席,親袁的共和、民主、統一三黨才得223席。國民黨黨魁宋教仁十分牛氣,內閣總理馬上就要當上了,於是去向袁大總統面辭農林總長。你猜袁世凱怎麼說?「我代表四萬萬人挽留你!」這個無恥之徒,你憑什麼「代表」四萬萬人?宋教仁是個有名的「議會迷」,可他的回答並不是太「一回」(即法的精神或程序),「我代表四萬萬人拒絕你的挽留!」天哪,你那392席都是什麼人等選出來的,居然大言敢稱「代表四萬萬」?民國初年的人似乎人人都敢冒用四萬萬人的名義,連張東蓀勸梁啟超注意保重身體都說過這種話。

近一個世紀過去了,可是中國人這種不符合法的精神的「代表」現象仍然十分普遍,有時我恨不得起訴到海牙國際法庭去。主權是老大!國際法庭肯定不敢問國內的事,可是國內誰也不把這事當成一回事,如之奈何?

(原載《各界》2004年第2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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