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思想必須通過自由的言論和自由的輿論表達出來。言論 ---- 語言是思想的外在表現,思想是語言的固有內容,它們說到底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言論自由是社會文明程度的判定標準之一,而且還是很重要的、很關鍵的一個標準。「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一條說:「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對濫用此項自由者負擔責任。」「宣言」的第十條明確規定:「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條的意見,而遭到干涉。」
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施行的「日本國憲法」第三章「國民之權利及義務」中第二十一條規定:「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現之自由,均保障之。不得施行檢查,不得侵犯通信秘密。」又在第二十三條中規定:「保障學術自由。」 「義大利共和國憲法」「基本原則」一章的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有以言論、著作及其他任何傳佈思想之方法,自由表達其思想之權利。出版無須得到批准或經過檢查。」
「波蘭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的第七十一條規定:
(一)「波蘭人民共和國保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
(二)爲實現這種自由,對於勞動人民及其組織,供給印刷所、紙張、公共房舍與會場,通訊工具、無線電及其他必要的物質資料,以備使用。」 美國、法國、英國、西德、蘇聯、東德和其他國家都在各自的「憲法」中明確地規定過言論自由的有關內容。至於是否落實了這一內容,不同的國傢俱有不同的表現。一般地說來,經濟上自由經營的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權的實行,可能性就大一些,就基本上沒有什麼條條框框的限制,就允許人們自由地談論一切所應當談論的東西,言論自由已經不是他們需要爲之奮鬥的理想,而恰恰是無所不在的現實了。言論自由已經成爲他們生活的血肉和骨骼,已經成爲他們時刻不能缺少的生命的一部分了。然而在經濟上集約經營的國家裡,言論自由就受到了相當大程度的乃至於極大程度的限制。言論受到這樣或那樣的規定,規定你這麼講,你就不能那麼講;規定你那麼講,你就不能這麼講。你的言論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內按照一定的尺寸來劃定,你的言論的自由是在框架裡的自由、牢房裡的自由。也就是說,這種言論自由不過是束縛重重的自由。這種帶著鎖鏈的自由也許是自由,不過這種自由可能只有奴隸才能消受,而帶著思想鎖鏈、即對言論所進行的種種形式的巧立名目的限制的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呢?是專制殘暴的「自由」,是一點點自由的氣味都沒有的反自由。
即使在我們國家的「憲法」中也不乏言論自由的相應的規定。我們國家連綿不斷地修改了四次的「憲法」中,也曾經幾次三番地提出過言論自由的有關內容。例如,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八十七條款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甚至在空前絕後地實行專制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紅色年代裡,也曾經名正言順地把言論自由的有關規定堂堂正正地寫在了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業已得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裡,該「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條款指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又在總綱第十三條中規定:「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在一九七八年修改的「憲法」中和再一次,也就是第四次修改的「憲法」中也白紙黑字地、證據確鑿地和信誓旦旦地明文規定了言論自由的有關內容。這些「憲法」的制定據說是充分地參考了國外「憲法」的有益經驗,並結合我國的歷史經驗和正反兩方面的深刻教訓而凝結成的碩果。顯然,四版「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不能說沒有表達出進步社會所迫切需要的這一不可或缺的進步保障,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言論自由在中國實際上沒有得到過一點一滴的實行。
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形式,言論不自由是思想不自由的表現,是禁錮思想的殘暴手段。言論自由實現的程度,是社會的進步程度、首先是社會意識形態進步程度的標準之一。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也不可能有思想解放。沒有思想解放,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又怎麼成爲可能的呢?而要使社會生產力獲得全面的解放,必須以思想解放爲前提;要使思想獲得徹底的解放,也必須擺脫一切傳統的陳規陋見而使言論充分地實現自由。換言之,作爲思想、言論、社會的相互聯繫的有機整體,應當以自由權的充分而有效的利用作爲三者的絕對必需的本質內容。
進一步理解就是:宇宙有多麼寬廣,思想就應當有多麼寬廣,言論就應當有多麼寬廣,社會發展的可能性也就應當有多麼寬廣。心靈的宇宙是浩翰無際的,也是不應當有這樣或是那樣的限制的。任何限制,哪怕是微乎其微的限制,都不僅僅是對於言論本身的鎮壓,而且也是對于思想的鎮壓;都不僅僅是對于思想的鎮壓,而且也是對於心靈的鎮壓,是對於人本身的鎮壓,是非人道主義的表現,是殘酷無情的獸性主義大發揚,是社會悲劇之所以產生的禍根。
就言論自由方面,我國的根本大法 ---- 「憲法」雖然作了明文規定,但由於我國至到現在爲止仍然未有擺脫人治的根本狀況,仍然是本質上的人治社會,因而在具體實踐方面則是基本上取消了言論自由權的有效利用,甚或是根本不准許利用這種自由權。「憲法」因而徹底失效。倘若你敢於冒著所謂的「天下之大不韙」而去坐而論道,談天說地,並因此觸及了某些實權人物的痛處或敏感區域,那麼就要把你歸於什麼鳥「反動」之列了。一條「反革命罪」足足把你關進監牢十幾年,至少是幾年之久,有的甚至可能永遠永遠地說不出來一句話了。
在我國,言論就是犯罪,這就是法律據此判罪的依據,這就是判定人之不爲人的鐵的標準。還有什麼比言論更可惡的呢?還有什麼比言論更能證明事物好壞的全部本質呢?還有什麼比言論更能說明法律上的鐵案如山的證據呢?你說你要殺人,那麼法律就認定你有了殺人的動機,進而也有了殺人的可能性,並確定你殺人的現實性的存在,因而你就要被拘留、被囚禁,被宣布罪狀;你說你要推翻政府,那麼法律就認定你有了推翻政府的動機,進而認爲你有了推翻政府的可能性,並最後也不能不確定你推翻政府的現實性的存在,因而你就可以被囚禁,被判刑,乃至於被宣判死刑,並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總之,你說什麼,你就犯了什麼罪;你什麼都不說,你也許倒是一點點問題都沒有。如果是可以說些話的啞巴,那就更符合無產階級專政的基本要求了,而且這也是社會主義法制所要達到的目的。所以,一個啞巴似的噤若寒蟬的中國,己經誕生在世界的東方。悲乎!我的啞巴了的祖國;悲乎!我的被割掉了喉嚨的同胞!但願我的筆能夠承載你們的願望,破極權而民主,毀專制而自由,滅恐怖之冤獄,呼進步之雷霆,迎黎明之朝陽,染青春之秀美,攜七彩之虹霓,繪山河之壯麗!我以文筆的飛旋之姿,言不許言之言,語不敢語之語,舞不讓舞之舞,唱不許唱之歌,鳴天地之悲鳴,吼冤魂之怒吼,哭千秋之淚滴!江河贈我墨,拋墨展雄圖;山林作我筆,把筆情難抑!承前賢之壯志,開未來之先聲!
是的,我要說話,我要說人話,因爲我是人。不讓說人話,我也得說;不讓說真話,我也得說。不讓用嘴說話,我就用筆說話;不讓用筆說話,我就用眼神說話,我就用腳(遊行示威)說話,我就用手(做砸爛文字獄之狀)說話。總之,我得說話,我不說不行。我不能就這麼悄無聲息地給憋死了。那決不是我的性格。
人不能說話,尤其是不能隨心所欲地發表意見,因爲社會用法律的形式極大程度地限定了並最終取締了言論自由權。你不是什麼都要說嗎,那麼你的話就必須順著說,而不能逆著說;就應當正面說,而不能反面說;就應當有選擇地說,而不能無選擇地說;說應當壓制性地說,而不能隨意地自由地說。言論,不得不在偉大的框架裡、或在瘦小的框架裡,苟延殘喘,活來死去,死不拉活。
請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一章: 「反革命罪」第九十條中所下的結論式的規定:「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爲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爲,都是反革命罪。」這裡邊主要是指行爲,但這一行爲應當以不包括言論在內,但事實上卻並非如此,且看同一章「反革命罪」第一百零二條款:「以反革命爲目的,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惡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煽動群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實施的;(二)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者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反革命罪」是經濟上經營自由的國家所沒有的,有的只是「誹謗」和「污辱」罪的條款,是爲防止無中生有的捏造和對個人的人身攻擊而設置的,而且一般的拘禁是不可能用刑過量的。如果政府官員犯罪,那麼實事求是地予以揭露和指責,乃至於嚴厲地指責和批評,則是毫無限制的,是合理而正當的,是沒有法律追究這一說的。甚或,有人企圖推翻政府,並大聲疾呼地歷數政府的失誤和種種不良行爲,法律也不予追究,言論自由的實現程度由此可見是不低的,可以說是很高的。
可是在經濟上集約經營的國家裡,無論是民主德國也好,捷克斯洛伐克也好,還是北朝鮮也好,中國也好,以前還得加上個蘇聯,都統統地明確規定「反革命罪」的法律條款,並且用刑相當嚴厲,有時達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十年十五年的刑事處罰似乎已經是寬容大量了。成千上萬的「反革命」分子不是被趕盡殺絕,就是被流放到難以歸還的荒山野嶺,或被囚禁於監牢之中。這些因爲發表不同政見的「反革命分子」所遭受到的非人的、不公正的待遇簡直是令人髮指的,被肆意槍殺的遇羅克和張志新,還有被消滅的體制內的同派別的政治人物,如托洛斯基和布哈林等人就是這個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經濟上從事集約經營的國家裡,由於其政治體制的一元化領導,因而把所有與官方意識形態稍有不同的或有極大不同的建議和意見統統地當作是違拗天理的大逆不道之說,盡力地泯滅所有這些與官方意志不同的思想,使繽紛多彩的見解都無條件地統一到一種色彩之中,即官方的色彩之中,這正是意識形態專政的大搞內耗的本職工作,所謂的萬馬齊喑究可哀的悲慘局面就此形成。
究竟什麼是反革命罪,由誰來判定這一罪過,這在理論上可以說是很混亂的,在實踐上更是荒謬絕倫的。反革命罪,在經濟集約經營的國家裡通常是對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罪,無論是思想的危害,還是言論的危害,都是屬於這一反革命罪的廣泛而深入的範疇之中。反革命罪,也就是對於社會制度進行質疑和提問,是使社會陷於回答與不回答、回答「是」與「不是」的兩難處境的必然結果。不管你作爲個人的感受如何,都要傾心於這種制度,否則就要成爲危險的反革命分子。也不論你作爲個體或集體的認識如何,都要按照這種制度的自我炫耀式的表白來認定。倘若獨立自主地自行其是,那就不能不 ---- 誠如在報紙雜誌上所見到的那樣 ---- 「滑入資產階級的泥坑之中」,從而墮落成不可饒恕的、千刀萬刮的「反革命集團」了。
就對社會制度的內容及其形式的不同與差異的思想和言論而言,冠之以名目繁多的反革命罪,也許是時代進入到社會主義社會歷史時期的必然野蠻的產物。
就歷史進步的航程來說,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絕對地完美的,況且世界上還沒有也決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所謂的「金無足赤,人無完人」,對制度也同樣如此。制度是人爲地形成的從事社會管理職能的模式,至於這種模式有效與否,一方面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另一方面要符合於在基本人性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發展需要和人類社會的基本趨。比如,王朝似的自上而下委任的官制模式,根本不符合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需要和人類社會的基本走向。無論這種制度怎樣壁壘森嚴、固若金湯,無論這種制度怎樣自我封閉、怎樣自我陶醉、怎樣自我感覺良好,到頭來必定會在無法自圓其說也無法控制的混亂狀態中紛紛倒塌,終成毀滅之情狀。
專制是不會也不可能永世長存的,蠻橫霸道的暴政是遲早要破滅的,極權專制的社會主是遲早要由民主社會所取代的。就歷史的經驗教訓而總結出的一條規則乃是,再好的制度也不是絕對完善的制度,而都有其應當予以克服的缺陷,人們對於制度的肯定並不是制度大肆鼓噪的結果,而是人們自願選擇的結果。倘若人們不再選擇這種制度,而制度本身卻還仍然執迷不悟地「王婆賣瓜、自賣自誇」地自吹自擂,那麼它的全部的腐朽沒落的本質就會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終究會爲人們所唾棄。
對於好的制度,人們是有權利予以肯定的,但這種肯定必得以發自於內心的自願原則爲基礎;對於不好的制度,人們也同樣有權利反對它、抗議它和採取哪怕是十分激烈的辯論和批評方式來表達他們對於這種制度的不滿情緒和憤怒之意。制度倘若對於和平地反對它的人採取果斷而有力的措施鎮壓,那麼這種制度本身毫無疑義地是強權專制,是根本沒有人性的,是應當予以立即取締的制度。無論這種制度被冠以什麼名稱,哪怕叫做「人民制度」,人民也可以把它徹底地打垮、徹底地推翻!
人不應當爲制度、主義、黨派、權柄等人爲的東西所束縛,更不能爲它們服務和獻身,這些東西倒是應當爲人服務、爲人獻身。因爲制度、主義、黨派、權柄、職位,甚至國家、社會等等都是由人所創設的,都是由人給搞出來的。它們都應該以爲人服務、以適應人的發展與滿足人的需求爲目的。如果不能適應人的發展,不能滿足人的需要,更有甚者,如果它們還要成爲否定人的價值、取締人的尊嚴的障礙,那麼就有理由問個問題:如果我們執迷不誤,如果我們不能以人權大於一切的理念考慮問題和處理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還要這個壓迫人的制度、還要這個反人權的黨、還要這個反人類、反文明的野蠻國家,那我們不是在明知故犯地自尋不自在、自尋倒楣、自做自受,那我們不是在盡顯十足愚蠢的表現嗎?
我們現在每時每刻所見的制度、主義、黨派、權柄、職務,甚至國家和社會等,總是以爲人民服務爲幌子行欺詐之實,從來沒有爲人服務,從來都是爲皇權服務,爲各種各樣的頂戴花翎服務。這樣的制度,就決不是好制度,而是冒牌貨,是極權專制的本質。如果管它叫做社會主義的話,那它只能是叫做極權專制的社會主義或社會主義的極權專制。如果我們不能把這種極權專制政體攔腰斬斷的話,那麼它就會把我們人民的喉嚨卡斷的!
「反革命罪」,就是這樣爲極權專制者、爲極權專利政體、爲極權專制國家提供了無所不用其極的儘管虛弱但也貌似強大的莫須有的口實。要知道,在我國,所謂無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已經有四十年之久了,怎麼還會層出不窮地和連綿不斷地產生出一代又一代的反革命呢?人們從中是不難得出它的荒誕和怪謬之處的。簡直荒唐透頂!所謂的「革命」與「反革命」之鬥之論,就現代來說,不過是內耗與外耗的勞民傷財的極端乏味而無聊的表現。蘇聯抓「反革命」已達七十年之久,現在才有所猛醒純粹是統統地胡扯,因而在不久前斷然取消了「反革命罪」 和有關政治犯的治罪條款。看來蘇聯的法律制度正在向著開明的公開化方向發展著。這是蘇聯向著文明社會進步的極其重要的步驟和甚爲英明的措施。
對於任何制度,從內容到形式,都是可以進行開誠佈公的探討的,都是可以進行溫和的或者激烈的批評和批判的,而對所有社會存在的探討、批評乃至於批判,都不應該以法律的手段進行審判。重事實、講證據的法律規章,應當而且必須對言論失去其限制、阻撓和取締的不良之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