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還說:「北京第二檢察院星期四通知以「不鏽鋼老鼠」的筆名而著稱的網路異議人士劉荻,以及原上海交大學生吳一然和電腦工程師李毅斌前往檢察院,並分別向他們宣布了檢察院的決定。檢察院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他們的罪行輕微,不予起訴,同時撤銷對他們的「取保候審」。」這則消息由於美國之音的強大的宣傳力量,很快的傳遍了全世界,令全球關心劉荻、關心自由民主的人們歡欣鼓舞。
但是,作為刑事律師,我不得不遺憾的告訴媒體,這則報導由於中共檢察機關的險惡誤導存在著嚴重的誤讀。實際上劉荻以及吳一然、李毅斌不是免於起訴,而是不起訴,他們都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程序上已被認定是完全無罪的公民。
下面我從法律角度予以解析:
免於起訴不同於不予起訴
免於起訴制度最早見於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以及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刑事處罰或可免於處罰,而不將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法律決定活訴訟活動。
由於免於起訴制度實質上是未經法院審判而由監察機關給被告人定罪,分割了審判權,不符合現代控審分離的訴訟結構,剝奪辯護權和上訴權以及缺少監督不利於保障人權等多種原因,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受到學者們的猛烈攻擊,最終被廢除。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有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以及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做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決定。
不起訴又分絕對不起訴或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不起訴的法律後果是被告人無罪,這是不起訴跟免於起訴的根本區別。
劉荻等人的案件屬於證據不足不起訴,不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前提是有犯罪存在。具體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不起訴。所謂酌定是指依照法律酌情考慮。對於這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權自由裁量,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不是應當或只能不起訴。
劉荻案件公安機關偵查長達一年,大大超過了羈押期限,這期間檢察機關還退回補充偵查了一次,仍然沒有取得足以定罪的證據,迫於超期羈押的壓力和媒體、網民的譴責,萬般無奈只好宣布取保候審,取保一個月後仍然無法起訴,這才宣布不起訴。這哪裡是甚麼因「情節顯著輕微」不起訴?如果因為「情節顯著輕微」而決定不起訴,那就是說劉荻等人構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何必退查?何必取保候審?
筆者認為劉荻等人是因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根據是《刑事訴訟法》140條第4款,即「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實踐中對於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可認定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劉荻等人獲罪的原因是一寫文章諷喻當局、二是在網路上組織柿柚黨向中共安全機關投誠,劉荻的文章現在全部都發在網上,任何人都能看出,這些諷喻性的文字離顛覆中共政權的距離不止十萬八千里;至於組織網上柿柚黨向中共投誠,不過是一種後現代主義對極權政治地調侃,(也虧這個小女孩想得出!)即使再有想像力的人也不會認為這些行為會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當初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而取保候審,已經是在搞笑了,何以現在又要以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宣布不起訴,連證據不足不起訴這一塊遮羞布都不要了呢?
偷梁換柱誤導輿論的要害是甚麼
筆者認為,檢察院偷梁換柱以犯罪情節顯住輕微宣布不起訴至少有兩層險惡用意:第一、雖然沒有起訴,沒有審判,但你不鏽鋼老鼠仍然是有罪的,只是我們格外開恩,不為難你就是了。這既在客觀上詆毀了劉荻以及所有追求自由民主權力的人士的名譽,又在國際外交上為自己塗脂抹粉。
第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證據不足不起訴意味著當事人無罪,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罪行顯著輕微不起訴,雖然在法律上也認可了當事人無罪,但卻是檢察機關手下留情,法外開恩,當然沒有甚麼國家賠償。
海外媒體做出劉荻免於起訴的誤讀,既有對大陸法律的不熟悉的原因,更與北京檢察當局的誤導有關。試想,如果檢察機關實事求是以沒有證據或退一步以證據不足宣布不起訴,海外媒體即使再對法律無知,也不會做出「免於起訴」的判斷!
北京檢察當局一石三鳥,既愚弄了海外媒體,又詆毀了劉荻,還避免了國家賠償,可謂用心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