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殺學校沒責任 南師大與4000學子簽責任協議

發表:2003-11-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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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南京師範大學仙林校區體育中心內, 4000多名大一新生及家長們濟濟一堂,隨著校方負責人的一聲「簽約儀式開始」學生代表們分別與校方簽訂了一份《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議書》,而在這份協議中,令人醒目的莫過於第10條:「學生自殺、自傷的;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住校外學生在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傷害的;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的;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的……校方將無法律責任,學生就此必須承擔相關的責任。」

  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尚未發生前,校方便與學生及家長簽署了各自責任涇渭分明的協議書,就此校方解釋說:社會和高校內部對學生管理的責任、權利、義務等問題一直有些模糊,家長們普遍認為大學就是「人才保險箱」,子女進了大學後一切與家長無關,學校必須對學生的學習、生活、人身安全等全方面負責,而學校管理者也認為只要是學生的事,不分類型,原因一概「包」下來,就此南師大老師們依據相關的法規制定了《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議書》,就是要明確校方、學生及家長的各自責任。學校、家長、學生之間的責任、權利、義務分別以「協議」形式確定下來,並不意味著學生出現人身傷害事故後學校不聞不問,推卸相關責任,而是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有助於學生對照協議規定自我約束。

  南京師範大學以前曾發生過學生在校致殘致傷的事故,一些學生家長就此跑到學校尋釁鬧事,在師生中留下了不良影響,如今此項協議出臺後,一切按協議辦事,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這樣雙方解決問題時可做到有據可依了。昨日南師大的一位老師對記者稱。

  南京師範大學的這份《學生自律與教育管理協議書》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昨日南京法律界的一位資深人士指出:這份協議書的出臺對絕大多數已到了法定行為責任能力年齡的大學生來說,有助於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加強自身的自律行為。同時也為高校學生管理法制化建設樹立了一個「標本」。由於雙方白紙黑字,以協議的形式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此份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學生自殺、自傷等人身傷害處理問題上,該協議還得首先遵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據瞭解,高校學生人身傷害處理問題一直是高校「頭疼」的事情,自今年1-10月份,南京在校大學生已有多名學子跳樓自殺,其中不乏學生家長來校「興師問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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