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10-04 04:00:00作者:
〔自由時報編譯張沛元綜合報導〕生於奧地利的阿諾.史瓦辛格既然可以競選美國加州州長,有朝一日是否也能入主白宮?答案是否定的。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必須是「天生公民」,也就是必須由在美國出生者擔任。舉凡各項美國民選聯邦職位,也只有總統一職規定得由「天生公民」出任。
據洛杉磯時報三日報導,從立場保守的共和黨籍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哈奇,到自由派人士民主黨籍眾議員法蘭克,都贊成開放移民競選總統。其中哈奇的法案允許擁有美國公民權超過二十年的移民競選總統,至於眾議院版的法案則要三十五年。這項憲法修正案須獲得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議員贊成,與四分之三批准才能生效,是故上述兩種修憲版本,近期內在國會過關的機會都很渺茫。
儘管如此,不少領養海外子女的美國父母,仍持續推動修憲。紐約州雪城大學經濟學者殷格早在一九九八年就投身移民也能選總統的修憲運動。領養一名越南男童的殷格說,他兒子打從襁褓時期就住在美國,所受到的待遇卻異於其他公民。今年稍早提出上述眾議院版修憲案的民主黨籍眾議員史耐德也說,他一想到他領養自南韓的侄女,就覺得不應該剝奪這些從小被美國人收養的孩子選總統的機會。
阿拉巴馬大學歷史學者麥當勞指出,一七八七年的美國憲法制憲者之所以會針對總統一職制定這項特別規定,系以十八世紀的波蘭為殷鑒︱外來勢力推翻王室,並扶植傀儡瓜分波蘭,因此訂定上述規定,以防英國勢力進入美國。儘管兩百多年後的時空環境丕變,但麥當勞認為,總統必須是天生公民的規定也不該改變;移民總統即使能公正處理美國與祖國之間的爭議,仍會被外界視為心存偏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