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人權訴訟直指江澤民及其所操縱共謀的610辦公室意圖滅絕法輪功的種種罪證不僅違反聯合國「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及禁止酷刑等等國際公約,亦違反美國「外國侵權索賠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的規定。此涉及前中國領導人人權暴行的民事集體訴訟轟動美國朝野,美國對於江澤民在任國家主席期間所犯的罪行有無豁免管轄權,國會、司法部及國務院意見分歧。美國國會在今年六月上旬遞交法院的「法庭之友」聲明書中言之鑿鑿地表示,在美國外交政策上,人權一直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對於人權訴訟中豁免權的問題不應再受制於飽受政治壓力的外交系統,而應由法院以法律為基礎去判定,立法部門應有責任確保行政體系遵守此項原則。
然而,該伊利諾伊州法院於9月12日仍以尊重行政體系對於外國元首豁免權的看法,承認江氏有豁免權,對於610辦公室無管轄權為由,從程序上駁回該訴。針對芝加哥訴江案,美國著名律師阿蘭-德希維茨曾表示:「如果國家元首親自下命令採取群體滅絕行動,而且具有操控局勢權力的話。我認為沒有人能因為他是國家元首而罔顧司法公正。很顯然我們都知道米洛塞維奇在海牙國際法庭受審,他實質上曾是國家元首。還有許多類似的起訴。假如希特勒還活著的話,他也會在紐倫堡以國家元首的身份被起訴。」
泰瑞.馬什律師針對於法院駁回之決定,於美國時間9月29日以補充理由狀再度遞狀法院,從程序上說明江澤民是前任國家主席,其違反美國法律及國際法的人權迫害行為不應受到豁免權的保護。泰瑞.馬什律師並從江氏及610辦公室的滅絕犯行的法律理由上補充一新的控訴,指控江澤民對法輪功的迫害為一基於個人私利私益,鞏固個人政治勢力以逞其貪瀆的罪行。
泰瑞.馬什強調在中國進行的這場鎮壓法輪功的迫害與文化大革命類似,完全是江澤民逾越正當法律及行政程序上的一場自編自導自演的違法醜劇,危害的是整個國家。江氏對於法輪功的種種迫害是違反中國憲法、國內法及國際法的暴行,怎麼也不能認為是一個國家行為或是代表政府所為。相反地,對於法輪功種種非法的迫害在本質上是反中國政府和人民的。
泰瑞.馬什並說明美國法院給予江澤民豁免權的決定與給予希特勒、米諾塞維奇及史達林等反人類罪犯豁免權無異。希特勒、米諾塞維奇、史達林及江澤民等滅絕及酷刑的反人類罪行根本沒有豁免的餘地。泰瑞.馬什引述美國著名的潘諾艾諾拉(Pena-Irala Case)人權案中的名言「酷刑的施暴者應是全人類的公敵」。江澤民對於法輪功的人權暴行也不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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