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憲法中的十大謊言

作者:呂易 發表:2003-10-02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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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規定國家機構的設置,規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調整國家各級、各類組織與公民的關係,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神聖、至高無上、並具有絕對權威的。這些話,是中共歷來自稱和標榜的。也是中共歷代統治者們經常掛在嘴邊的,從毛始皇、鄧二世到江三代(表)都不例外。

按理,既然是神聖、至高的國家根本大法,就不可朝令夕改、說廢就廢、說立就立、讓人無所適從,也不該胡言亂語、編造謊言、自欺欺人,更不能視同兒戲、失信於民、坑國害民。但是,中共的本質決定了其憲法必隨其獨裁者的改變而改變(自49年起憲草作用的政協綱領至75、78、82年憲法,且82年至今又有五次修憲),也決定了其憲法空話連篇、滿紙謊言,更決定其憲法只是其愚民、統治的工具,而不顧什麼取信於民或國家權威。
作為一名年輕、單純的法之學子,我曾天真的相信中共騙人的鬼話,並善良的希望它改善領導,以使它真的光榮、正確、偉大。二十年的社會生活,特別是這些年在民主國家的切身體驗,使我完全看清了中共的嘴臉,使我真正認識中共不但靠謊言搶奪政權,而且還在繼續靠謊言愚弄人民維持其政權。就連中共自稱的神聖憲法,同樣是謊言充斥,一點兒都不神聖。


一、中國人民不是國家的主人而是中國的最低階層

中共憲法序言第五段稱:從此(指1949年),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憲法第二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真是睜眼說瞎話!1949年至今,只是中共從國民黨手中搶奪了政權。中國人民卻一直生活在社會的最低層。別說管理國家的政治權力是空的,就是最基本的生存權、人身和財產權都沒有保障。不是嗎?所謂的三年自然災害期間餓死的幾千萬人,有幾個是中共的幹部?如今下崗失業的三千萬人,有幾個是中共的幹部?廣大農村缺衣少食,依然掙紮在貧困線上的億萬農民,又有幾個中共的幹部?接連不斷的走投無路、自殺尋死者又有沒有中共幹部?

為了自圓「中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的謊言,中共進一步編造了一個神話:中國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廣大人民可以通過選舉人民代表行使其主人的權力。但是,「權力機關無權力,人民代表無人民」的形象說法早已一箭中矢,直陳所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虛偽與破綻。再者,所謂的人民代表是人民真實選舉出來的,還是中共選前就定好了的?又有幾個代表真正為人民說話辦事了?不代表人民利益或不能代表人民的,人民又奈他如何?人民對一個毫無實權的「人民代表」都無可奈何,又怎麼可以作那些實權在握的黨、政、軍、公、檢、法官員們的主人?

事實勝於雄辯!不管中共怎麼編造神話,雖可矇騙一些人於一時,卻不可能欺騙全體中國人民於永遠!

二、人剝削人的制度從來就沒有在中國大地消滅

中共憲法序言第六段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這又是騙人!實際上,中共篡政後操控了國家的一切資源,壟斷了國家的一切經濟命脈,成為億萬中國人民的老闆,對全體中國人民進行剝削。這種一黨獨斷專制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度,是赤裸裸的剝削制度,是少數共黨幹部對廣大人民的公然剝削。

隨著中共的改革開放,共產黨放棄一些資源、放鬆一些領域的控制,交給共黨幹部的親屬或肯向共黨行賄的人經營管理。過去是中共經管一切。現在改為部分由中共組織經管,部分由中共的個人經管。這種經濟結構的重組與劃分,造成貧富懸殊更大,城鄉差別更甚,人剝削人的現象也更加直接了當。

三、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根本就沒有確立,也不可能由中共確立

中共憲法序言第十二段稱:在中國,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這不但是欺騙中國人民,也是欺騙全世界人民。如果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真的已經確立,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為什麼還有那麼多少數族群要獨立?幾十萬藏人流亡海外、成千上萬的新疆少數民族被中共殺戮、蒙族群眾亦多次被鎮壓。台獨聲音越來越大,且應者愈多。香港今年七一近百萬人大遊行。這一切,都表明中國的民族關係、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不是中共吹噓的平等、團結、互助,而是充滿了矛盾、紛爭、離析。

靠槍桿子和專政工具來鎮壓、維持政權的中共,不是以理服人、以愛感人、以優引人,就永遠不可能建立真正平等、團結、互助的民族關係。因為唯中共獨大、獨尊的專制文化是根本不容於絢麗多姿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自由的。連本民族、本黨內的異議都不能容忍的中共獨裁者,又怎麼能融合異族、異類?

四、共產黨和中共獨裁者沒有特權?

中共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共篡政五十多年,從來都是說一套,作的又是另一套。他們雖然在憲法中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特權,但卻在別的規定中將人三六九等劃分清楚,賦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權利和待遇。如中共至今都不肯廢除的高幹專享的政治待遇和物質待遇等。有的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中共各級幹部利用他們手中的權力損公肥私、貪污腐化、魚肉人民、瀆職枉法而又逍遙法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事例實在舉不勝舉。

五、法律面前不平等

與上一個問題相聯繫,共產黨和其獨裁者既然可以享有種種特權,那就肯定不會有平等可言。因此,中共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顯然又是騙人的鬼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該在國家立法、司法機關執法和公民守法三方面都體現出平等。三方面任何一方面不平等,實際上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們稍作分析,便可知道中共的騙子行經。

在立法上,中共的很多法律、法規都明顯不平等。如戶籍法、教育法、計畫生育條例、稅費徵收、旅遊等法律、法規,處處體現出城鄉差別、民族差別、地區差別等。特別是可惡的戶籍法,歧視農民、限制農民,使農民不能享受城裡人享有的便利交通、衛生體育設施和良好的教育。

在執法和守法方面的不平等就更加普遍和直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共黨幹部可以胡作非為,小小百姓卻不能亂說亂動。小小百姓搶幾毛錢、偷幾百元就可能被判刑,而那些侵吞、揮霍國家上千萬、上億元資財的共黨幹部卻不但不受追究反而常常成為這樣那樣的模範、功臣、步步高陞。公安干警之所以公然嫖娼、開妓院、開槍殺人,黨、政機關幹部之所以敢大貪特貪,皆因為他們自恃有權、有人撐腰保護。法律只是用來對付平民百姓的工具,卻是保護有權人的利器。打擊報復、憑手中大權關押舉報人的前河北省委書記程唯高為什麼不被繩之以法?湖南殺害年輕女教師黃靜的凶手為什麼逍遙法外?將小思怡活活餓死的四川警察們是否受到懲處?受到什麼樣的刑罰?為什麼外界還沒有看到有關的消息?無惡不作、橫行十幾年的黑社會老大劉湧為什麼可以死刑改判死緩?是他那曾任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老爸關係網的護庇?還是他十幾年橫強暴奪的錢財的神通?

六、中國的國家財產既不神聖,也不是不可侵犯

中共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嗎?不!因為名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實際只是中共的一黨黨產,是少數共黨統治者們的私產。並且,它們是中共用槍桿子搶奪而來,是中共靠專政從廣大有產者手裡非法剝奪而來。

中共口口聲聲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那只是嚇唬老百姓,不讓老百姓染指而已。對中共統治集團而言,則是不拿白不拿,不要白不要、不侵白不侵、不佔白不佔。大官大貪,小官小貪,不貪就不能當官。這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真實寫照。正因為中國的公共財產來路不正、所屬不當,中共大小官員貪污起來才那麼坦然、大膽。

七、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純屬中共玩弄的文字遊戲

中共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這純屬中共玩弄的文字遊戲,是中共故意給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作的花樣文章。因為在自由、民主、法制、人權已成普世價值和人類發展潮流的今天,中共不得不在其憲法中寫上這些文字。另一方面,中共又通過對各類輿論工具的控制,通過種種管理規定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單行法律、法規,對公民行使上述自由以苛刻的限制,甚至更通過其他法律、法規,打擊、鎮壓、懲罰那些政治、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異議人士。如,集會、遊行、示威要報公安機關批准。不批准,公民的這些自由就等於沒有。結社,要報民政部門批准。不被批准,任何組織都不能成立。否則,便是成立非法組織,便被以非法組織罪論處。劉荻,北京師範大學的女學生,不就是因為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十幾篇議論時政的文章而獲罪,被中共警察抓走,至今一年有餘?黃琦,因辦網站,貼了異議文章而被判重刑。楊子立等四青年無非是關心國家、聚商國是,同樣被嚴厲鎮壓。同樣是反戰遊行,外國人在中國遊行的申請得到批准,而中國人的申請卻被政府設置的種種條件所限制、扼殺。

八、中國人民從來沒有宗教自由

中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可是,自中共篡政至今,中國公民從來沒有實際享有過信仰宗教的自由。多少年來,被中共迫害致死的基督徒已經難以計數。僅紐約的中國宗教迫害調查委員會對最近幾年的統計,已經有數萬人被迫害致死,數十萬人逃離家鄉,上百萬人受到鎮壓或懲罰。法輪功修煉者,更是受到中共規模空前的血腥鎮壓和殘酷迫害。中共還公然聲稱現在是中國的人權和宗教自由最好的時期。最好時期尚且如此,其他時期又該多麼黑暗凶險?

九、中共的軍委主(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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