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羅馬帝國的法律和國家管理很發達,卻不能阻止它的衰亡。中國的法家非常重視法律,秦朝卻二世而亡。在統治者實行「仁政」的時代,根本沒有法家的位置,秦朝和法家都被當做令人恥辱的歷史教訓。在中國歷史上,沒有一個太平盛世是因為君主重視法律才出現的。
法律之所以不為賢明的君主歡迎,有兩個原因:
其一、「仁政」標準遠遠高於法律規範對人的要求。統治者和民眾都從自身做起,然後才能要求別人,這種自律與法律的外在監督完全不同。如果統治者能夠自覺地修身自省,就會如董仲舒所說的,「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萬民,正萬民以正四方」。法律不能夠調動人向善的自覺性。
其二、過去的君主認為,如果沒有教化好臣民,卻懲罰他因此犯下的罪行,於心不忍。而且,很多殘酷的肉刑會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被懲罰者也沒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了。因此,賢明的君主都儘可能地取消或者減少殘酷的刑罰,重視事先的道德教化。
在漢代,董仲舒創立了「《春秋》決獄」、「引經入律」,直接用儒家經典斷案,儒家的道德規範得到空前的強化。真正注重道德,可以解決各種問題。因此,法律在一個「德治」的社會中沒有顯赫的地位。
但是,嚴酷的肉刑在中國歷史上一直是存在的,只是在太平盛世用得比較少而已,法家的糟粕畢竟留存下來。在「人心不古」的「亂世」,法家的招術包括法律就會被那些沒有能力實施「仁政」的統治者使用。
中國古代法律地位的低下與「重農輕商」的傳統也有很大的關係。中國古代商品交換不發達,經商牟利在儒家看來是一種卑賤的職業。有關市場交易的法律很少,法律內容單薄,主要以刑律為主,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
這與西方國家的情況恰恰相反。基督教衰敗後,實證科學興起,人們的物慾膨脹,商業發展起來了。商業是需要規則的,法律是處理追求利潤的商人、工廠主之間紛爭和糾葛的唯一方法。
法律在西方社會的地位與實證科學的特點有很大關係。實證科學是一種排斥基督教和道德的技術體系,它造成的社會狀態適合於法律的發展,法律也是一種不重視道德的社會管理技術;科學的發展和工業化客觀上要求西方社會的很多方面都規範化,法律有助於規範化的社會管理和政府服務體系的建立。這就是法律在西方更為發達的原因。
儘管法律在西方社會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它擺脫不了自身的侷限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解決不了道德衰敗造成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當然,西方人已經養成了根深蒂固的遵守規則的習慣,加上基督教傳統的補益作用,也就這樣維持著社會的發展。
清朝末年,儒家文化衰敗了,法律的法典化卻進展很快,但清朝終究滅亡了。中國古代的法律確實不發達,但這是因為在政治統治、社會管理和商業交易方面不十分需要法律,而不是因為法律技術本身落後。在注重道德的社會中,法律的發達並不是好兆頭,而現在人們卻迷信法律,忘記了法家的教訓。
現在的法律程序非常繁瑣,效果也不盡人意。雙方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為了自己的利益竭力攻擊對方,尋找有利的證據、掩藏不利的事實甚至偽造證據,濫用法律權利、利用法律漏洞給對方製造麻煩、拖延程序甚至逃避法律責任,給法官裁判帶來很大難度,致使訴訟成本居高不下。在法律體系下,人們之間更多的是自我保護、相互不信任和激烈的爭鬥。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面面俱到,而人人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因此法律程序並不總能夠以公平、平和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
人的道德不行了,就不知道也不相通道德的巨大作用,也不會正視自身的不足,卻會更加重視問題的細枝末節和各種權宜之計,事情也就變得越來越糟糕,而愚蠢的統治者在不斷的自我封閉中還以為找到了什麼治國的真機。只有回歸道德、修心正意並放棄私心貪慾,才能認識到事情的本質。人類的難題從來都不是什麼技術手段可以解決得了的,都涉及人心好壞這個根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