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於上臺之初,即廢除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國訪問的迎送縟節,接□又停止了每年到北戴河開會的「老規矩」,實踐的顯然是胡耀邦當年「八千人大會」的廉政理念。但截至目前,胡的動作仍屬於「小處□眼」,牽動面不大,象徵意義遠大於實質內容,因此還算息事寧人。但這次開始要在「大處□手」,反應果然非同小可。 (博訊boxun.com)
據說這公開高官財產的徵求意見稿,已經在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人大常委的成員中,遭遇到明確的反對意見。近年來,有關以高官財產公開制度代替收入申報制度、徹底杜絕腐敗根基的輿論意見愈見強烈。一九九四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次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二○○○年十二月,中紀委五次會議決定,要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制度。次年中紀委和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
事實上,中國黨政處級及處以上官員實行所謂「收入申報」已經多年,這些官員年中和年末都要填報一張「收入申報表」,以利反腐倡廉。應該說,從收入的不申報到申報,以及從申報制度對於規範領導幹部各項收入渠道的角度看,收入申報無疑起到了相當正面的作用。然而,這個迄今已經實施了六七年的收入申報制度,在有效地遏制腐敗方面,發揮的功能還遠遠不夠。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項制度存在著它自身的某些缺陷。
文匯報報導說,這個制度所界定的「收入」,時至今日似乎已沒有申報的必要,因為這個範圍的任何一項收入,從理論上以及程式上都是單位或組織有案可查的,因而事實上也是公開的。由此導致此項制度在操作層面上意義不很明確。也就是說,通過它到底能解決多少問題,這個制度已不是非常清楚。
收入申報與財產申報儘管有共同性,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在一般的意義上,財產的範圍要比收入廣泛得多,它可以來源於收入,也可以來源於收入以外的要素,如合法的繼承、贈予,當然也可能包括那些違法的貪污、受賄等等。而申報收入固然可以在一個層面反映領導幹部的經濟收入情況,但卻不能反映其財產增量。
與此不同的是,財產申報可以反映領導幹部在其任職期間的財產增量情況。如果這種增量與其合法收入相吻合,那麼至少可以認為其收入來源是正當和合理的。否則,就表明在其合法收入之外還可能有其他促使其財產增量的因素,這時候有關部門就可以據此給予必要的關注。而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規定,當一個領導幹部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來源時,即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如果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的話,也會存在隱瞞財產增量即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的情況。但這一制度對此類情況的遏制,當更為有效。這是因為,如果誰不履行這個義務,即被認為其違反規定而可以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其次,財產一般具有「有形」之特徵,很難有隱瞞之條件,因此,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無疑將面臨非常大的風險。
用財產申報制度來取代收入申報制度,是加強制度反腐與技術反腐的一個重要舉措,這將極大增強我國在遏制腐敗和懲治腐敗方面的效率,並能夠在整個社會中提高拒腐防腐的能力。問題是中國屬於一黨專政,黨領導一切,「財產公開」制度能否推行令人懷疑,上個月,《南風窗》雜誌載文逐條分析有關法規以及監管機制的漏洞,稱「種種恿像表明,目前還無法指望家庭財產申報制度近期在中國收立竿見影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