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中級法院審理李海櫻(又名李海英)等12名毆打孫志剛致死的犯罪嫌疑人
李海櫻(又名李海英)等12名被廣州市檢察院指控毆打孫志剛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廣州中級法院審理。
廣州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控稱:
2003年3月18日晚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收容後被送至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住院部(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護工喬燕琴的忌恨。喬燕琴遂與另一護工喬志軍商量,決定將孫志剛調至該站206室,讓室內的收容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後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向室內的被收容人員李海櫻等人直接授意。
至19日零時30分左右,喬燕琴再次向喬志軍及接班的護工呂二鵬、胡金艷提出將孫志剛從201室調至206室毆打,並得到3人的認同。將孫志剛調到206室後,喬燕琴、呂二鵬又分別向李海櫻等人授意對孫志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206房的被收容救治人員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等人對孫志剛進行毆打,何家紅則在旁望風。胡金艷發現後進行了口頭制止,但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人在喬燕琴的唆使下,不顧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毆打,何家紅也參與對其拳打腳踢。當值護士曾偉林(另案處理)發現後遂與胡金艷將孫志剛調至205室。後孫志剛向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呂二鵬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下。當天上午10時許,孫志剛被發現傷重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控方認為,12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喬燕琴、李海櫻、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上述12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危害極為嚴重,依法訴請法院從嚴判處。
據瞭解,今天在中院的庭審一直進行到晚上8時才結束。庭審過程中,12名犯罪嫌疑人對毆打孫志剛的事實基本認同。但其中8名參與毆打孫志剛的在接受治療的被收容人員說,他們之所以打人,是因為受到脅迫,此前他們幾乎都有過在醫院裡被別人毆打的經歷,有的說是被醫院裡的護工打的,有的說是被護工指使他人打的。
庭上爭論的焦點,在於是否是上述被告人的毆打行為導致了孫志剛的死亡。
對以上審理嚴重質疑:
質疑一,孫志剛為什麼被轉入救治站?
質疑二,孫志剛為什麼在被轉入救治站後24小時呼喊救助,以致於要被護工毒打滅口?
質疑三,孫志剛為什麼不能在被轉入救治站後與其同事、朋友聯繫?
質疑四,孫志剛在救治站的35小時內,除了上面多次被打,還被迫接受了那些藥物?
質疑五,據上述打人者所謂受到護工的「脅迫」,並自稱多有被打的經歷,明顯救治站護工打人已成習慣,但是,為什麼護工長期打人?為什麼護工要長期脅迫人打人呢?護工長期打人的原始動機是什麼呢?
質疑六,孫志剛可以如此被毒打至死,孫志剛之前有多少人被打?
質疑七,救治站長期如此打人,其領導人不可能不知道,其領導人應該負的法律責任如何追究呢?
質疑八,至於孫是否因為在救治站被打致死,應該徹查黃村派出所及收容站有無打人?
二,
白雲區法院審原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住院部工作人員彭紅軍等4人。
被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指控在孫志剛案中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原廣州市精神病醫院江村住院部工作人員彭紅軍等4人在白雲區法院受審。
在白雲區法院接受審判的彭紅軍、曾偉林、鄒麗萍、任浩強等4人,分別是江村住院部的相關醫生、護士長等工作人員。檢方指控他們在孫志剛死亡事件中犯有玩忽職守罪。
對以上審理嚴重質疑:
質疑一,以上人員經手孫志剛一案的細節?
質疑二,以上人員對孫治療、護理的細節?
質疑三,對孫及其他被收容人員有無其它方面的經濟企圖?若有,其細節?
三,
原天河區黃村街公安派出所警察李耀輝和原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等2人同樣被指控犯有玩忽職守罪,他們在天河區法院接受庭審。
在天河區法院受審的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專區中隊長李耀輝,被檢察機關指控在收容孫志剛的過程中犯有玩忽職守罪。李耀輝及其辯護人在庭上進行了無罪辯護。
李的律師稱,李耀輝在本案中的行為完全是按廣州市對收容遣送的有關規定來進行的,如果說有錯,那也是制度上的錯,不應該歸罪於李一人。律師稱,廣州市政府的一份文件和2002年廣州市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另一份文件,都能說明廣州的收容標準與廣東省和國家的不同。同時,律師還認為,事件中只有李一人被指控有失公平,「為什麼派出所所長、副所長沒有被指控」。
李本人則對控方提交的證言一概否定,認為自己無權決定收容誰,且自己也沒有簽名。他還表示,出事後,有關人員一直告訴他「沒事」,他認為自己是「替罪羊」,聲稱要把所知道的一切都說出來。
吉安對以上審理嚴重質疑:
質疑一,孫志剛有工作單位、有身份證,黃村派出所在已經清楚孫身份
的情況下,仍然無理非法拘押孫,為什麼?
質疑二,孫志剛的同事出面保孫,黃村派出所斷然拒絕,為什麼?
質疑三,孫志剛不屬於被收容對象,而黃村派出所將孫轉往收容站,為什麼?
質疑四,以玩忽職守罪檢控黃村派出所有關執法人員與其行為不符。
理由1,不該拘押的孫志剛都被他們拘押了,如此積極的工作態度,應該得到黃村派出所和其上級單位直至廣州市政府的嘉獎才是,而不應該以玩忽職守罪對其檢控。
理由2,不該被轉往收容站的孫志剛都被他們轉往了收容站,如此積極的工作態度,應該得到黃村派出所和其上級單位直至廣州市政府的嘉獎才是,而不應該以玩忽職守罪對其檢控。
由上述2理由可以導致出孫志剛案件實質性的問題,究竟是什麼原因使得黃村派出所一幹工作人員對工作如此「過分」地、「超常」地積極負責?這,才是應該審理的關鍵問題。只有這個問題審理清楚之後,才能對黃村派出所一干人員進行準確適當地量刑判罪。
質疑五,黃村派出所任意拘押人有無經濟背境條件?若有,其有關細節?
質疑六,黃村派出所任意收容人有無經濟背景條件?若有,其有關細節?
質疑七,黃村派出所與收容站的關係有無經濟背景條件?若有,其有關細節?
質疑八,黃村派出所一干人員在孫志剛案件上表現出的「過分」、「超常」地積極態度,明顯在他們的手上,絕非孫志剛一人被無理非法拘押和收容,與孫志剛相同的案件到底還有多少?
綜合質疑:
一,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孫志剛在三天不到的時間裏,便被如此奪走性命,可見廣州奪命之冰凍已絕非三尺。據報導,被如此收容被如此打死者,非孫第一。與孫有過同樣經歷的人,僥倖活下來的,其中有一些就站在法庭之外觀望。為什麼不能就孫案對廣州市甚至廣東省公安系統類似所有案件來一次大清查?
二,此案的審理,據報導是公開審理,但其實對旁聽者限制嚴格,如果廣州市政府及其有關司法部門是要認真對待此案,則不該如此懼怕公眾的視聽,莫非廣州市政府確有難隱之情,真想捂蓋子,唯恐此案牽出更多違法亂紀的醜聞?
欲蓋彌彰,是愚蠢的,在孫案之上還要如此而為,則是更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