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李安二位何許人也?我不知曉。他們立法動議的確定目的我也不知曉。但是,根據北京當局的一貫傷風,我可以斷言,如果他們的提議是保護網民利益的,絕對不可能在央視露面。
兩位代表提出議案的理由是:70億條的龐大資訊交流量,其中有不少「不良資訊」,不立法規範怎麼得了?好像不立法規範立馬就會亡黨亡國。然而,兩位代表有意忽略了,70億條資訊的交流量發生在被宣傳爲穩定繁榮的過去的年度裡。這些年份並沒有資訊安全法,網路也不曾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兩位代表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腳!兩位代表大概不瞭解,在網際網路的發祥地美國,以及我們周邊的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網民享有廣泛的自由,囚犯都可以在網上批評政府,卻並沒有危害到國家安全。在沒有自由的黑暗的中國,網路是碩果僅存的一塊自由綠洲。當局管制網際網路的根本目的是管制思想言論自由,其反文明的野心路人皆知。以國家安全爲名的立法,其實質只能是對這塊綠洲的蹂躪,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性質基本一樣。蹂躪自由的立法動議,很明顯,是在爲專制政權幫招。李剛、李安兩位代表的提議再次讓我懷疑「代表」的真實性。代表的價值在於爲所代表的人民講話。有關網路的立法必須並且只能由5600萬網民選舉。人民絕不可能選舉這些專制的幫凶。網民沒有委託李剛、李安。他們的提案毫無民意基礎。雖然人大代表的立法言論應受保護,不受譴責,但是,沒有民意基礎的立法動議只是廢話而已。
所有剝奪或變相剝奪人民權利的立法都是反人民反時代反憲法的,也違背了十六大確定的走向政治文明的精神。今後國家的立法,首先必須與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的原則和條文接軌。在此,我倒想問問兩位代表,兩個公約簽字這麼久了,爲何不提議在中國早日落實兩個公約呢?(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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