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9日,西安某銀行保衛處處長孫彥駕駛本單位警車,將女青年高某誘騙上車後,拉至灤鎮一偏僻處,以言語相威脅,將高某在警車上強行姦污。案發後高某向警方及時報案,孫彥被抓獲。一審法院經審理,以強姦罪判處孫彥有期徒刑3年,並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280元。。
此案宣判後被害人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了異議,並書面請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抗訴。
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判決書後經認真審查認為,被告人孫彥在警車上強姦婦女,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且從歸案到開庭,孫彥始終拒不認罪,態度頑劣,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一審判決對孫彥只處以強姦罪的最低刑期3年,明顯偏輕。經院檢委會研究決定,依法行使法律監督權,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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