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2-06-24 17:55:00作者:
原中共廣西區委常委、廣西自治區政府副主席劉知炳受賄一案,今天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劉知炳因受賄八十六點六三萬元人民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五萬元。其違法所得的人民幣八十六萬六千三百二十二元,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劉知炳,一九四三年八月一日出生於湖南省衡陽市,曾任廣西柳州市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中共柳州市委書記等職務,原係廣西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南寧市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知炳於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八年初在擔任柳州市主要領導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為他人的請託事項提供幫助,並於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九年間先後五十三次非法收受他人的錢財共計折合人民幣八十六萬六千三百二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