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2-04-22 06:14:00作者:
執行公務"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它必須具備二個條件:一是嚴格依法,而不是隨意進行;二是代表國家機關的公共利益,而非個體利益。離開了這兩個條件,"執行公務"必然走調、變味,陷入狹隘和偏激之中。
西部某縣法院執行庭干警在調查異地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是否具有執行能力的過程中,因為被執行人不在,竟然使用手銬等械具,將與案件無關的被執行人的雇工拘禁,帶回法院。檢察機關法紀檢察科根據受害人的控告,對事件進行調查,並作出了"檢察建議書"發送法院。"建議書"對事件作出了這樣的定性和處理:法院干警雖有違反法律程序,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但這是在"執行公務"當中發生的,雖然性質嚴重,但不構成犯罪,故不予立案。
早在2000年7月,海南某鎮也曾發生過一起副鎮長下令槍殺無辜村民的案件。時任該鎮副鎮長兼治安領導小組副組長的吉延榮,以傳喚"村霸"為名,夥同派出所民警黎某、林某等人,將村民吉訓福當眾擊毖,之後竟若無其事地揚長而去。然而,就是這些野蠻殺人者,在法庭上卻為自己的罪惡行徑亮出了"執行公務"的幌子,致使案件一拖再拖。直到今年3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才作出了公正判決。
非法限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是為了"執行公務";利用職權公報私仇,槍殺無辜,是為了"執行公務"。"執行公務"竟然成為了一些人為所欲為的工具,怎能不讓人心寒?在這種"執行公務"的背後,掩蓋的是一些人無視法律甚至公然踐踏法律的可惡行徑。
法律的執行,必須以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為前提。要實現這個前提,必然要求執法、司法者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決不讓任何人游離於法律之外。而濫用"執行公務"的執法、司法者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法律莫大的嘲諷。試想,執法、司法者自身無視法律的存在,這樣的法律,對民眾來說,有多少信賴的價值?其合法權益從何談起?其忠於法律的意識從何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