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被告人謝洪出謀策劃,起主要作用,是貪污罪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鑒於贓款已由彭麗影和李祖光全部退回,沒有造成國家重大損失,還沒有立即執行的必要;同樣,在共同受賄300萬元犯罪中,謝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於其收受的贓款已全部追回,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還沒有立即執行的必要。
法院對謝洪具體量刑是:謝洪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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