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
1998年9月25日下午,趙鳳書在家裡接到雲南老年之家敬老院打來的電話,稱她的哥哥趙振聲已死亡,遺體已送到殯儀館。雲南老年之家門診室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上註明:「趙振聲因患肺氣腫、肺心病於25日夜間突發死亡。」
可是,趙鳳書及家人在殯儀館看到的屍體竟如此慘不忍睹:屍體嚴重腐爛,皮膚發黑,全身佈滿蛆蟲。趙鳳書當即向警方報案,並要求屍檢。11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出具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上證明趙振聲屬非暴力死亡,但「屍體高度腐敗,全身可見腐敗靜脈網,雙眼眶內有大量蛆,雙眼球肌肉腐爛,全身體表遍佈蠅蛆,最大的為2cm,最小的為0.4cm,屍體體表已出現第二代蠅蛆,未成蛹。死亡時間應在9月25日之前的8天左右(即9月17日左右)。」
屍檢報告令趙鳳書一家極為震驚:老人已死於房內8天,敬老院工作人員竟全然不知,還以虛假死亡證明掩蓋事實真相!
敬老院變了味
據趙鳳書的女兒介紹,為給趙振聲找一個服務好的敬老院,趙鳳書以70多歲的高齡考察過全市的敬老院,最後挑選了雲南老年之家敬老院,因為這裡有醫療門診,有醫生看病,居住條件好,並且承諾「精心護理,親切服侍」,提供「食、宿、醫、康、樂、行」等優質服務,同時與敬老院簽訂的入院協議書也令她十分放心。趙振聲入院後,原院長每天早晚都負責地到老人房中瞭解情況,老人幾次生病都及時通知家屬送往醫院,並時常打電話問候病情。
可是,隨著院領導的調換,趙鳳書發現敬老院的服務發生了變化:「我每次去敬老院看我哥哥,他房裡都沒有開水,都是我自己去打。他房裡有很多孩子們送去的水果和糕點,壞了也沒有人幫他丟掉。」
2001年12月18日,五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為趙鳳書提供法律援助的雲南袁野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可仁當庭指出:「雲南老年之家敬老院對趙振聲沒有履行看管、看護的義務,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其對趙振聲死亡及屍體高度腐爛負有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
敬老院在法庭仍堅持不承擔任何責任,並一味指責趙振聲百般不是。他們稱,趙振聲不合群,獨來獨往,門成天鎖著,服務員叫不開門。他先後弄丟了3把房門鑰匙,使服務員無法進門打掃和送水。他1997年12月入住時,院方已查出老人患有多種疾病,在此後的9個月間,曾7次被院方送往醫院。他入住的9個月裡,有7個月沒有交費,按規定已自動解除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養老院和旅社一樣,你交一天錢就為你服務一天,不交錢就沒必要為你服務。」「他住敬老院的費用是死後才補交的,敬老院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讓趙振聲居住已是最大的寬容,因而對趙振聲因病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的答辯,遭到審判長當庭呵斥,同時亦引來旁聽席一片唏噓。
敬老院敗訴
這天庭審一完,旁聽者紛紛圍住被告方,指責其不道德行為。而趙鳳書老人更是難以接受敬老院不以為意的態度,她憤怒的說:「敬老院違背了它的服務宗旨,它與我只是經濟關係。」
「我哥哥生病住院,他們每次打電話來,都是來要入住費,從未問過他的身體情況。」事實上,趙鳳書在趙振聲入院時已交納了3000元醫療保障金,3000元扣除7個月的費用,趙振聲不但沒有欠敬老院任何費用,而且還有1040元的餘額,敬老院至今未將其退還趙鳳書。
2002年1月10日,五華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此案。對原告趙鳳書提出的精神賠償金25860元,法院「根據被告侵權責任大小,對原告精神傷害的程度,酌情判決由被告支付原告適當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此案一直深受當地媒體關注。然而就在敬老院向媒體聲稱從趙振聲之死中吸取教訓的時候,另一位八旬老人魯光宗又在該敬老院浴室內死亡,其4個子女第二天在現場看到老人全身赤裸,靠著一臺遠紅外保健器,雙手及胸部被嚴重燒傷,經法醫鑑定為「洗澡觸電身亡」,與趙振聲死亡相隔不到兩個月。魯光宗家屬認為老人是在敬老院內死亡的,敬老院看護不周,應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敬老院則認為自己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協商未果,魯光宗的4個子女聯名將敬老院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