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家們慣把明星當作良知道德拷問的對象,自是常理,畢竟以傳統道德標準而言,無疑,明星是觸犯道德禁律最廣泛的群體----至少從媒體上得來的印象是如此。對明星來說,這也是作為公眾人物付出的必然代價,誰讓你是名人呢。
不過,從另一層面講,演藝界的明星之為明星,並非是道德榜樣而成為明星,批評點集中於其私人生活和道德層面上,未免有偏愛對明星道德上苛責之嫌。尤其重要的是,在明星的職業和社會性活動的一面,對明星進行緊密盯人式的道德看守,無可厚非,但是,作為其私人生活的一面,依舊目光炯炯,我看不出和「狗仔隊」有什麼太多區別。
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私人生活沒有義務向公眾敞開以便接受道德檢驗,相反,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個人隱私均受法律保護,即使是政府官員,其個人隱私也當得到保護。假使明星的床公然擺在馬路上,旁人大可品頭論足一番,而擺在自己臥室裡,自不許他人在窗外探頭探腦。
大家急需從正式的媒體上知道姓名的「某明星」,願意與誰結婚,願意接受誰的跑車和別墅,都是其私人生活,與旁人何干?何況她當時還退出了舞臺。再者,以有錢人為選擇對象的標準,本屬無可厚非,假使真的就道德有虧,應當遠不止這位「某明星」,只要批評家把眼睛從明星身上移開,周圍到處都是。
不過,之所以大家恨不能在媒體上知道「某明星」的名字,聊出口惡氣,除卻道德觀念上不能相容外,還在於「某明星」那麼多有錢人不嫁,偏偏嫁給了大走私犯的侄兒,遂是可忍孰不忍起來。然而,「某明星」並未參與走私,不過聊做海外寓公而已,而且並不知曉賴文峰是憑走私積攢起這麼不牢靠的財富的,----人有趨利避害的本能。既然「某明星」的行為並無法律上的過失,願意嫁給誰、願意用誰的支票,純粹是屬於私人生活範疇的事情,不過是無意中卷進是非罷了。想她今天必為自己沒借得一雙慧眼上一大當而後悔,更可痛悔的是,今天一幫人明知道她是誰,還惡作劇式的非要把她的名字變成報紙上的「鉛字」不可。無非想讓她更大的出醜一次而已,是為無理的遷怒。
賴昌星走私集團罪惡深重,但的確與「某明星」沒有絲毫干係,這點憤怒的人也當知道。而非要將「某明星」的名字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方覺快意,方認為道德良知終於在與醜惡的角逐中徹底獲勝,可資歡欣鼓舞,我覺得這種不依不饒的追打拷問,實在是濫用道德名義的無理拷問。
至於所謂公布「某歌星」姓名可給其「警示」的一片好心,真是意外得讓人感動,這和法海和尚偏要放下經卷,干涉起白娘子婚姻的好心相彷彿:「大約是嫉妒罷,──那簡直是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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